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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文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4-06 | 最近登入:10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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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協議離婚時,女方放棄監護及探視權,請問一下,女方現今可否接近小孩,例如以男朋友名義租屋在小孩子安親班斜對面不到五十公尺處。 或有什麼方式能約束女方不得接近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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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0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小孩之母親對小孩仍享有探視權,即使其放棄,若欲行使,仍得行使之。 ... (恕刪)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 可否再問一下,因女方因放棄監護及探視權,最主要原因是不願支付,小孩子的任何費用. 女方是否可不用支付小孩子任何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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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