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闆不發給我薪水 今天急需 明天要處理
- 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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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5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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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發給我薪水
因為我工作做到一半就突然沒做
我有跟老闆說我要辭職 之後就沒去做
老闆有給我合約 叫所有同事在後面全空白的那面簽名
合約上面寫著
工讀遲到1分補5分鐘
遲到10分曠職1次須補當日時數乘以5分鐘 曠職3次解雇
我實際工時35.5h 需補65h 欠老闆29.5h
他說他的方法是全扣薪水
工資也未滿基本工資115
我做了10個月剛開始是80 我現在是85
我明天就要跟他處理了
能給我解決辦法
和老闆不發薪資是犯到勞基法第幾條
還有他當初請我的時候我是童工15歲以上 未滿16歲
拜託急需 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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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46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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