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夫在2013年11月19日離婚
當初離婚時我們是以共同監護方式辦理離婚
所以目前兩個小孩是我們共同監護
在2014年2月認識新對象 但最近發現懷孕
前夫目前尚不知道懷孕一事
但有朋友說
由於前夫和他的家人認為現在的我無法再金錢上面給予小孩照顧
希望我能放棄監護權
但我不是很願意
之後我朋友又說
現在的我離婚未滿半年又懷孕
他是有資格對我提告
請問他要對我提告示要以哪條法規提告
一 我在離婚前並沒有做出越軌之事
二 結交認識新對象也是在離婚之後3個月的事
這樣他能對我提告?
您好:您離婚後再懷孕與您是否能照顧子女,並無太大關連性,因此應不致影響您對小孩親權的行使,而對方單方面要改定親權行使也必須要向法院聲請,且也需要法院認定由您與您前夫共同行使親權會對子女不利時,才會改定由您前夫單方行使親權,因此不需要過於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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