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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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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31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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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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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06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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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毀壞建築物罪,以行為人有毀壞他人建築物重要部分,使該建築物失其效用之故意,為成立要件。如果對方的毀損行為並未使房屋失去居住用途,房屋尚可照舊居住使用,就不會構成毀壞建築物罪。但對方如有毀損物品的行為,使得物品不堪使用,仍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另外每天來,但是毀損型為一天算一個,屆時提告的時候,可向法院說明此狀況。另外毀損器物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

    (參照刑法第353、354、35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