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保全管理公司保管管理客戶郵件包裹問題糾紛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07 21:51
- 文章人氣:286
- 個人積分:109112
- 律師評價:2531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589條規定: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第590條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故若與保全公司之契約中有規定,保全公司應代為保管,則保全公司未盡其注意義務,所造成之損失,可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