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請問 惡意散播未經證實的謠言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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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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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確有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事項之行為,依法可依刑法第310條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提告部分,您應先行檢視人證物證是否足夠,再行決定提告方式是要到警局作告訴筆錄或者具狀向檢察署提告等方式為之。另應注意,刑法第310條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始可。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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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8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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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似有構成誹謗之疑義,您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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