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拋棄繼承的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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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3 22:50 最後編輯日期:103-06-1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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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拋棄。據此,拋棄繼承必須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得為之,其於被繼承人生前即具狀「拋棄繼承」在法律上並無任何效力,法院將逕予駁回。另外,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事實尚未發生,當然也就沒有繼承權可以拋棄,所以即使以書立協議書方式來作「拋棄繼承」,協議內容同樣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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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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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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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如何事先放棄或拋棄繼承權?
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爭產的問題
[朋友的父母不希望日後兒女爭產,希望在父母過世之前子女就先放棄(拋棄)繼承,以安父母的心]
像這種案例要如何處理?
您好!
繼承開始後才能放棄繼承或拋棄繼承,事先拋棄無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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