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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妨礙性自主的判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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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5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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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先生被之前的女友(當時只有14.15歲)控告妨礙性自主

    經一審判決一年六個月

    不服判決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的判決下來

     

    主文:

    原判決撤銷

    (ooo)對十四歲以下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ooo)其餘被訴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部分,均無罪。

     

    再來就是判決文的內容 證據能力 發生經過那些..我就不附上了

    最後一段

     

    原審認為被告犯行明確(33罪),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被告成立犯罪部分,原判決未特定之被告知犯罪時間、地點,

    事實之認定,容有疏漏:就被告其餘被訴犯嫌不能證明部分,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

    亦有為合。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就無罪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而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對於男女關係及性自主權之觀念尚未健全發展,

    仍對之為性交行為,對於A女身心及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且未取得A女及家屬原諒,兼衡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與A女為男女朋友,發生性交行為並未施以不當手法,且當時已為A女之父之悉被予容忍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二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惟被告所犯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上開被告行為後法律變更,與被告犯行並不生利與不利之問題,自毋庸為新舊法適用,附此敘明。被告犯罪不能證明部分,本院撤銷原判決,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以上,我想請教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真的看不懂 ..

    不能易科罰金 ,那這樣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議嗎?

    如果可以高等判決的要去哪申請 ?

    是要等到收到執行單 還是 ?

     

     

    請解救無知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