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方的探視權是否能讓孩子過夜
- DA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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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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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能請教一下
夫妻離婚後,法律規定女方看孩子的探視權到哪?
我這邊有監護權,我們只希望女方來看小孩,不希望他把孩子帶過夜,但她每次都要求過夜,我這邊該怎麼做呢??我有曾經寫好協議書不讓她過夜但她不簽,那在未協議好之前她是否能帶走孩子呢??
如果不讓女方把孩子帶走一兩天是否犯法呢?
另外想問如果他要求看孩子,但我們男方這剛好那天要帶孩子出去,這樣好幾次他都沒看到孩子是否犯法了呢??
女方有憂鬱症,所以我們才不希望她跟孩子獨處,因為她曾經口頭上說她想死,但我們無證據。因為離婚了所以調不出她的病歷,如果到時上法院是否調的出來呢??
麻煩請幫我解答這棘手的問題 謝謝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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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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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探視時間、方式、地點如何都由父母親加以協議,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因此不能拒絕前妻探視小孩,若您仍讓對方探視,對方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然而,若對方探視對子女不利,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因此,若您欲停止探視權,可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探視不利於小孩,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因為停止妻子的探視權須經法官裁定,在此之前您不可拒絕對方探視。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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