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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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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9 21:52 
  • 文章人氣:228
  • 個人積分:111128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到最後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而無效果時,則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日後若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可以再依債權憑證來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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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9 23:14 
  • 文章人氣:297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法院於下列二種情況應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一)實施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執行法院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現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二)逕行發給憑證(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
    債權人明知債務人並無財產,僅為中斷請求權時效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以下參照)亦可聲請執行請求法院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於此情形,法院即無再命債權人查報債務財產之必要,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陳明,逕行發給憑證。又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費用是1,000元,只不過日後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時,要補徵收按千分之八計算執行費之差額。(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債權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