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臉書遭到他人冒名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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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2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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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冒用您的照片連同姓名虛設臉書帳號,應已構成肖像權之侵害,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對於肖像權之侵害得主張除去或防止之。若受有損害者,依同條第2項,並得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以人格法益受侵害為由,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置。此外,若有財產上損害者,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損害賠償。
另外,若該圖像涉有侵害著作權
建議您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臉書公司,要求立即停止該帳號之使用權限,先行阻止其冒用情形繼續下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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