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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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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30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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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和前夫99 年協議登記離婚因當時他有家暴記錄所以那時有申請通常包保護令 但前夫離婚後拒付小孩教育生活費所以我於100年間曾提起民事訴訟也得到假執行的判決確定書前夫依然置之不理.至今年4月我才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命令去查封他的動產薪水孰料前夫竟因此提出離婚無效(因登記當時雙方證人未到場我們兩造就代替證人簽名蓋章)想要規避子女的教育生活費及重新談離婚條件.
    今天召開調解庭 調解員勸我先撤銷強制執行命令因若真的告下去費時費錢
    且前夫也會要求夫妻財產分配權所以對我不一定有利...
    但我現的問題是: 1/為何前夫可以提離婚無效? 若他的提訴成立的話
               那所有的時間點就都回歸到99年度離婚前 所以
               我還是可以家暴/通常保護令去請求法官判決離婚
                                    有效嗎??
             2/撤銷執行命令後前夫就可以趕緊脫產 這樣我一樣
                                  不一定扣的到他的錢 ; 對我沒什麼保障 請問我可以
                                   要求前夫簽訂動產抵押設定權給我小孩代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