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春國小的老師是可以選擇工作的,可是我的工作是被校方決定的,完全不尊重我。
2.去年永春校方給我乙等考績,詢問教務主任和人事主任原因,都說不知道,後經投訴法務部三次,校方才將回覆函的半份給我,因為附件沒給,而我的罪名教學不力和未參加重大集會的詳文就在其中。
因為申訴和再申訴都有時限,我了解原因之後已過了再申訴的時間。
請問永春國小校方是否觸及侵權行為?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以關於工作決定,要看您與學校所簽立的契約而定。
有關於考績的部分,屬於主管權限,除非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主管故意以過低的考績造成您的損害,否則沒有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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