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錢過了追溯期-15年,怎麼辦?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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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10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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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返還請求權應自借款期限屆滿時起算,故本件似應先確認雙方有無約定借款期限,才能釐清是否借款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又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故參照民法第128條之規定,即應自借款交付之日起算時效期間。
民法第470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民法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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