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問題已隱匿 > 有關妨害性自主

有關妨害性自主

  • 可蕓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7-11 09:23 
  • 文章人氣:1070
  • 個人積分:4
  • 律師你們好:事情是發生於103.06.14晚上22時,我的國中同學約我去出門說要聊天,我答應他,隨即他來載我.一路就來到了海邊,一開始停在路邊我們開始閒聊,隔了30-1小時候,他說我們換個地方,然後他把車子開到了巷子內(巷子裡沒有監視器).一開始他很正常的聊天,過沒多久,他開始強吻我,我說了 不要 .但他沒有停止動作,開始託我的衣褲,在要脫下我褲子時,我又跟他說了 不要 也用我的手擋了他的手,他還是沒有停止動作.(因為當時天色昏暗周遭又沒有人,我害怕他將我丟棄在此處.所以我一直隱忍)之後他就拉起我的手要我我他口交,我也對他說 我不要,但他卻一直逼問我為什麼不要 為什麼不要,我感到有被強迫.之後他就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下體,我當下覺得很痛很不舒服(過程中他一直要求我變換姿勢).事後他穿起褲子並遞了濕紙巾給我,要我把下體擦一擦,之後還要我把濕紙巾交給他,後來他馬上開車送我回家.一下車後我感到非常難過,一直哭.但我當下沒有意識到我被性侵.

    直到103.7.7號我到婦產科去驗孕,醫生告知我已經懷孕.我跟國中同學說 我懷孕!他就跟我說不是結婚就是拿掉.但我跟他根本不適情侶關係,我根本不喜歡他.隔天我實在受不了心理的壓力,我到網路上跟網友分享我的事情,他們告訴我這是性侵.之後我打到了113專線,他們也跟我說這是性侵,到了昨天我到了警察局報案.

    在我懷孕到報案這幾天,我有跟嫌疑人用LINE聯絡,之間我有問他 你那天沒有發現我沒有反應嗎?他回答說;恩...事後我覺得不對勁 還有 我跟他說這是性侵你知道嗎?他回答我 知道.但後來又改口跟我說這不是性侵,因為我沒有推開他沒有說不要,他還說我沒有限制你的自由.但我回他說:我當時有說不要,在你要脫下我褲子的時候我也用手去擋你的手,你要求我幫你口交時我跟你說不要,但你卻逼問我為什麼不要2次,他回答我說:事情發生了我想負責解決.想問以上這些對話對我有利嗎?(因為我6/14發生當下並沒有去驗傷及報案)我想知道我這樣對那國中同學的勝算多少?謝謝各位律師像這案子已經是公訴罪,我需要請律師嗎?要出庭嗎?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7-11 09:30 
  • 文章人氣:717
  • 個人積分:2830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即便案件是公訴罪,如要將案情敘述清楚,並且針對被告的答辯,還要進一步提出說明,建議仍應委請律師提供專業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恨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7-11 10:55 
  • 文章人氣:720
  • 個人積分:4
  • 不好意思...因為當下我並沒有把濕紙巾留下來...也沒有馬上去驗性侵

    只有現在驗出的懷孕...但下星期1就要去手術,警方會去採證

    但這樣子我的勝算是不是很少?因為警方跟說因為沒有第3者有看到

    他怕事情會演變各說各話!但她真的是違反我的意願...

    對不起...我好怕告不贏他

    從事後到現在我已經每天都沒有睡好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10-12 22:2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44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您年齡為何?再者,係合意或違法您意願?最後,有無證據可以佐證您提告之事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10-12 22:2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44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您年齡為何?再者,係合意或違法您意願?最後,有無證據可以佐證您提告之事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10-12 22:2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44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您年齡為何?再者,係合意或違法您意願?最後,有無證據可以佐證您提告之事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10-12 22:2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44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您年齡為何?再者,係合意或違法您意願?最後,有無證據可以佐證您提告之事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