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6/10車禍後,經過一番周旋終於和對方達到共識,對方賠償我植牙費用一半/4萬(因尚未開始治療,醫師口頭表示費用大約8萬),但是對方要求我必須先寄和解切結書及診斷書、收據給她(證明我有植牙需求,且真的有植牙),她才願意匯款給我,但是我療程都還沒開始怎麼會有收據,診斷書上醫師應該也只願意寫上現況(牙齒脫落一顆),該怎麼證明我確實有植牙需求?還有我怕她又反悔不給錢,到底應該先寄切結書還是她應該先匯款?
建議沒看到錢之前不要簽署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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