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後二個月才告知有受傷要索賠

- ju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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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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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請教車禍事故方面的問題。 5月26日甲方開車不慎撞上乙方的車尾,事故當時,僅發現車子受損,乙方也完全沒事,於是事發後做完筆錄也只有處理維修車輛的費用。
7月25日,乙方突然聯絡甲方,說是因為車禍緣故,脖子有受傷,在5月29日住院開刀,希望甲方能處理醫療費用,但是住院開刀時並沒有聯絡甲方,乙方告訴甲方,如果不處理將會告上法院。
甲方接獲電話後,有聯絡保險公司關於強制險理賠的部分,保險公司說醫療單據要能證明是因為車禍事故而導致受傷才能理賠,問題來了,假設保險公司理賠的部分失敗,那乙方如果告上法院能夠勝訴嗎? 煩請告知,謝謝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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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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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當初有無與對方簽訂民事和解書,若無,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車禍發生後請求權時效期間是,而刑事過失傷害罪提告亦有6個月時效,因此對方確實可以在6個月內對您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但對方必須提出證明受傷係車禍導致的,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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