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分手很久了,對方確告背信!說房租9萬多是他出的,還有車子!因為車子是買對方名字,頭款11萬我出的,貸款50萬也都是我去繳納。他只出了34000元!繳款方式是到銀行繳款,所以有我的筆跡。對方確把所有的繳款收據拿走,告我侵佔車子。 未分手之間還幫他還卡債17萬,還有25萬也是被他拿去花用了。這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我也能反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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