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對方於4月18號在調解委員會和解並也收到法院寄來的和解書
卻在7月初收到法院傳單 對方去法院提和解無效之訴
對方未滿20歲和解是由其監護人簽名
理由是1 他的監護人只有國小程度 對法律不知 當天是被叫去簽名的而已
2保險公司理賠金跟我告知他們的金額不同
3對方是中低收入戶不應該賠我那麼多錢
4我骨折所用之鋼板健保有不應該用自費的鋼版
請問這樣的理由能成立嗎
有關您的四問題,雙方和解應不會再論隻方爭執之事實及法律關係,惟就其中第1問題監護人為國小學歷應不會影響和解效力,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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