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糾紛
- 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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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10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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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我女友之前去租屋,房東要求他先簽約,再帶她看房子,結果房子跟原先要看的房子不一樣,而且更遠,我女友口頭告知說他不租這間房子,對方後來就以合約書告我們,還捏造說有交付我們鑰匙門卡,更離譜的是這件事情我從頭到尾都沒去,只是當時簽合約時房主有要求保證人,我女友就寫我,當時有問他為甚麼要寫這保證人,他只說萬一日後房屋有損害,會找保證人,我女友不疑有他就簽了我的名子,現在我們沒租那間房子,房主告我要求賠償10萬,我是收到傳票才知道有這一回事,我沒簽名,房主也沒詢問我要不要當保證人,8月14要開庭了,我被告的莫名其妙@@,求解,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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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10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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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並未簽名於系爭租賃契約之保證人欄位,故不生保證之效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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