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法律人
因當時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明女方不得申請改定監護權
為了能順利離婚 對方也答應會好好照顧小孩
所以才簽下這個協議
現在因為有發現到對方有對小孩未盡保護教養之不利情事
想提出改定監護權申請
請問可主張這條協議違反母親具有對小孩的基本權利
進而直接申請改定監護嗎?? 還是只能用第二順位的監護人來爭取呢??
小孩監護權是屬於孩子的父親與母親所共有的。小孩的監護權是受法律保障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可以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之申請,但應蒐集對方不利於監護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您亦可聲請停止男方之親權,
並同時請求法院改定您為監護人或選定其他適當之人(要提出該適當之人之人名)為監護人
即可於同一家事非訟事件中處理
其餘如前面諸位律師所述,
重點在舉證對方對小孩之不當情事,以及您任監護人對小孩較有利之情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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