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任職的公司,於加班費方面
是申請了加班之後,會先算成補休,等該季結算完沒有其他的請假,才會變成加班費發下
如果在期間內有請事假的動作,補休就會被扣掉而請不到加班費
但重點在於,目前的公司加班費是一季結算一次
所以加班之後都不能夠請事假,不然就領不到加班費(因為會先變成補休被扣掉)
想請問目前這種補修以及加班費季領的計算方式,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部分,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的應該依法給予薪資的規定,可以依法向勞動局提出申訴。因為您說的三樣東西是不一樣的,不得相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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