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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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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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方行為可構成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恐嚇罪,此外,其他人雖沒動手,但具有共同的行為決意,並且共同進行犯罪行為,屬於傷害罪的共同正犯,一樣應負起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您可提出普通傷害罪及恐嚇最之刑事告訴,並可以請求所有加害人連帶賠償損失,包含醫療費用、財產損失(如手機損壞,因為受傷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等)及精神慰撫金等。您必須在事情發生後6個月內拿驗傷單到地檢署提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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