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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污辱

  • 比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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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3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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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於本人在fb上發言,內容有訴說過程且一些難堪字,卻無指名到姓及時間地點只以你我他來稱呼,在法律上夠成公然污辱罪嗎?還有本人左眼瞎掉右眼正常,對方在fb別人發言中留言獨眼龍,請問這有構成犯罪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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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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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都無須指名道姓,只需要可以得知所指述對象為何即可,至於內容是否涉嫌侵害名譽,則必須依據實際的內容作判斷,「獨眼龍」恐未達刑事侵害名譽的程度,需要看前後文判斷。

    2、本文建議您可以先行擷取網頁蒐證之後,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撤銷發文並且道歉,否則可以循正式諮詢之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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