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未滿18歲賣檳榔給未滿18歲的法條問題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 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8-03 10:59
- 文章人氣:595
- 個人積分:4496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8-06 10:08
- 文章人氣:654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店員販賣檳榔給少年的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2項「不得供應檳榔予兒童及少年」的規定。由於店員是未滿18歲的少年,違法得減輕處罰至二分之一,所以才會被開1500元罰單,否則原本最低罰鍰是3000元。這部分因為是員工違約,所以在店家繳付罰款後,可向違規員工求償。 至於6萬元的罰單,依您所述,可能是處罰店家「讓少年在網咖工作」的行為,而與販賣檳榔給少年是不同的兩件事,所以店家才會被開罰單。而如果是這張罰單,就不能向違規販賣的員工求償的。 訴願書內容必須提出原處分機關開罰單有違法或是不當的情形,請求訴願機關撤銷罰鍰處分。如果開罰單所依據的事實或理由有所違誤,就可以在訴願書中提出真正的事實狀況,要求撤銷罰單。(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48、91條第2項、96條第2項;行政罰法第9、18條;訴願法第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第 1/1 頁
- 1
共 5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