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因為之前有發生車禍。
然後最近地方法院有寄出起訴書,
開頭有寫到「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體起公訴。
」。
然後最後一頁有寫說,我犯「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那請問,我現在是要等到在一次開庭審理嗎?那是會再次寄開庭時間嗎?
如果我對判決有異議是否可以在提出,因為我是騎機車被別人撞,然後撞飛出去,撞到路人。覺得這樣判我過失傷害,有點不公平。
您好:
您目前的情況是受檢察官偵結起訴,移送法院審理中,還未判決
法院之後會寄出傳票給您通知開庭時間,
您在法院進行準備程序階段可以具狀或當庭提出有利之事證答辯並聲請調查證據
待法院審理完畢後再進行宣判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建議攜帶完整資料當面找律師諮詢,否則如果事與願違,被認定有過失,不僅有刑事上的罪名,亦需繳納易科罰金及賠償對方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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