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被冤妄偷錢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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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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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方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 310 條普通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對方將您的事情以口頭分散傳布給多數的不特定人知道的意思,並以具體的事實去毀壞貶損您在社會上的聲譽,便成立了普通誹謗罪。民事方面,對方侵害了您的人格權名譽,因此您對對方提起告訴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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