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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成立轉訂金,解約相關事情

  •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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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6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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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各位專業律師:

     

         本人先前看到一間房子,一時仔細考慮,即向房仲業者簽屬買賣議價委託書並交付斡旋金。

         爾後在斡旋期間,房仲通知賣方同意出售,並說賣方以簽好買賣議價委託書。之後本人並無再簽屬任何合約書。

         但是在之後經過深思熟慮後,本人考慮到房子不適合購入,並且決定解約。於是便與房仲說明,房仲竟說我除了斡旋金要沒收之外,還必須負擔買賣雙方手續費作為賠償(斡旋時簽屬房屋總價的買方2%及賣方4%)。

         但是本人再三仔細閱讀買賣議價委託書,其中並無這樣的規定。其中只有註明說「因可歸咎於買方之事由至解除契約時,以付全部價金任由賣方沒收,買方不得請求返還。」

        斡旋金被沒收這部分,本人是可以接受,但是有關於賠償本人非常疑慮,請問專業律師房仲業者這樣行為是否正確,本人是否要付另外的金額作為賠償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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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6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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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如您確認並無與仲介簽立委任契約並有約定居間報酬

    則是否應賠償仲介達6%之報酬實尚有爭執空間。

    因6%僅為仲介之服務費規定收費上限,

    並非一定是要達到6%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