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追訴期已超過20年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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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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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雖然民法規定債權人對債務有15年追溯期,但對於銀行的欠款並非只要過了15年,債務就一筆勾銷,銀行可透過向法院聲請更換債權憑證,就可維持債權期效的延續,因此債務之追訴年訴是可以無限延長的,至於連帶保證人部分,就算本金已超過15年追溯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債權也可分開追討,仍可能要償還利息或違約金。
2.銀行會去持續向法院申請,讓債務會一直存在,直到債務清賞或債權人死亡,因此建議您要選擇拋棄繼承。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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