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鑑定書。

- 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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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9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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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好
請問如下
地點:康寧路一段與星雲街口
我與對方關係:前後車關係(我前車、他後車)
人證、物證:都無
車禍鑑定已覆議:採用交通法規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前車未與後車保持安全間隔,因此前車左轉未注意左後方來車。
狀況:
我於康寧路一段與星雲街口(十字路口)行駛至中央待轉,對方於左後方竄出,然後於我左方時不知何原因自行緊急煞車,然後自摔。我前去關心對方後,對方確誣賴我撞到他,但是經過警方撞擊比對無撞擊痕跡,且對方自行在比對前把車子賣掉。經過偵察庭送鑑定後,我也有針對車禍鑑定提出疑點,且對方提不出證據,車禍鑑定委員也只用(不實)現場圖和對方陳述去下判定。目前檢察官要我們調解看看再說。
(1)請問我明明是前車為什麼車禍鑑定委員用左轉未注意左後方來車來判我,且還注明是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讓我覺得很納悶。我有去查法規和交通部的文函及最高法院判例,都不是這樣的判法。
(2)我到了車禍鑑定所看到現場圖時,才發現對方陳述給警方的路線位置跟當天落差很大(但我們還是同向同車道,我也是前車,他是後車),我也有跟檢察官反應也請他調查了(他叫我們先調解)
請各位律師指導
非常感謝
- 張峻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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