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律師們,我因為和人發生糾紛,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在偵查庭,檢座要我們做調解,之後再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
以撤告,後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那之後還有其他程序要走嗎??
是否還要收到簡易庭或地院的"判決書"呢???
還有個假設問題,如果有一方撤告後,但後悔了,可否反悔,再針對這件事再告一次?? 那檢察官會不會撤銷不起訴處分,再行起訴??
撤告後僅會有不起訴處分書,不會進法院也不會有判決
撤告後就不能再告了,所以撤告前最好確保對方已經支付相關賠償金,以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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