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站律師您們好想請教您們有關大陸法律與台灣法律程序上的問題
就是假如台灣人在大陸犯了刑事上的罪(被害人是大陸人,情節比較輕,是打傷人),在被害人有報警的情況下,如果當地警方抓不到人的話,接下來是否為"一定以通緝的方式處理"?謝謝
1.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通緝有三個條件,(A)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B)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C)嫌疑人下落不明。
3.假設是拳腳相向、或是推拉等等小動作,基本上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以上,請參考對岸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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