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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銀行查封

  • Y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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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31 19:31 
  • 文章人氣:763
  • 個人積分:4
  • 同父異母的大姐,積欠台新銀行60萬的現金卡費,房子已被台新銀行查封房子也才剛裝修完畢我們3姐妹屬於第二任老婆這邊的,想請教說:如果我們要自行買賣房子,是否要5位繼承人,全部到齊才能夠進行買賣呢?還是可以依照多數決,3個姐妹先處理買賣房子,再把買賣房子的錢分成5等分再把大姐的那一部分還台新銀行錢目前欠台新銀行的大姐避不見面,同父異母的大哥是流浪漢....所以房子繼承才會拖如此多年同父異母的大姐,生了2個小男生,請問她的小孩,是否也有房子繼承權呢?謝謝,非常感謝你撥空看我提的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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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3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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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若房子是父親的遺產,現應為五名兄弟姊妹公同共有,大姊還生存其2個兒子並沒有代位繼承權;因房子已遭查封,無法再以多數決全部出賣,只能先提分割訴訟分割後您就能賣出自己的持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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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31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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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如果僅是該名大姐之持分銀行查封,則仍有機會可以多數決之方式出賣該動產

    2.該大姐如已有繼承父親之遺產,則其二名子女即無法繼承

    參考函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3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943號函 【要旨】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暨相關事宜 【內容】案經本部於95年3月6日邀請法務部、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法規委員會等召開會議研商,並獲致結論如次:
    一、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對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而為之新登記,有無排除之效力,宜以法律明文定之。
    二、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揆其立法意旨,預告登記之目的,在於阻止登記名義人對該土地妨害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故預告登記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有妨害該項保全請求權者無效。爰此,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者,其應有部分之處分固應受限制(不得計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應有部分及人數),惟不應妨礙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權利之行使。依同一意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機關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者,亦僅限制該應有部分之處分,並無礙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行使其權利。現階段為避免土地法第34條之1條文形同具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應予刪除,回歸立法本旨。
    三、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者,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對該共有土地或建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於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徵詢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之登記情形。倘無礙執行效果者,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並將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事項予以轉載,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及債權人。倘有礙執行效果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有關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者,登記機關宜洽原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機關意見後,依前點規定辦理。
    (三)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且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該共有人受領及經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倘該共有人未受領而為其提存,提存人應於提存書所附條件欄內記明:「提存物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時,須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領取」之證明。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因該預告登記已失所附麗,得逕予塗銷並通知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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