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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清償賭債之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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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6 06:01 最後編輯日期:103-09-06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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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本人於今年六月時,於線上賭博網站贏得大筆賭金,但由於數目龐大,組頭稱一時間無法拿出來,他有收受於另一個賭客(稱乙)的支票,想以其支票向我支付金額,由於當下他拿不出錢給我,我也沒有辦法,不得已情況下接受這張支票,後來才發現,這張支票為乙父親之所有,當時乙是向組頭說這張票是他父親同意後所開出,當時我收到時只有蓋章,日期,金額,抬頭都還沒寫,他叫我自己寫就好,由於我擔心涉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類的,所以我要求簽立一張借據兼收據及取得授權,上面就是寫說當場交付收受之類的,其他內容如下:

    五、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支票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支票本票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七、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八、其他特約事項:乙方所開立支票為其父親所有,經得其父親同意所開立,因行動不便而無法當面交付,由乙方轉交,口說無憑,特立此証,若有不實之處,願受詐欺罪、偽造有價證卷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簽完之後,經過大概半個月,友人提醒我,萬一他爸不承認,可能無法追償,所以在六月底我又叫他開立一張本票,可是現在跳票了,對方父親稱他不知道開支票出去,是被偷竊,並且報案,不過後來他兒子有去做筆錄,承認是他偷竊的,他父親現在也不願意清償,說那些東西都是我們自己寫的,連借據本票都是偽造的,但我詢問組頭,組頭確認是本人所寫,按耐指紋也是本人,他兒子卻說,指紋是他的沒錯,但他簽名是由他友人所寫,他當時怕筆跡一樣,交給組頭時會被發現,連帶保證人也就是其父親簽名的地方由他模仿筆跡簽名,他的簽名部分則由他的友人代簽,所以主張無效,我找到他說的友人,確認之後真的是如此,我謊騙他的友人說我要告他偽造文書,除非他幫我作證,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他有取得跟乙對話的錄音,內容有提到當初簽名是由乙所授權,我手上也有列印當初我所贏的注單,組頭也願意提供我乙下注所輸之注單,組頭也表示如果再他出庭作證,但是在他不會涉及告訴的情況下,也願意幫我作證,請問我有辦法拿回這筆錢嗎,麻煩對這個案子有見解的律師回答,如果需要委任也沒有關係,謝謝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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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6 08:17 最後編輯日期:103-09-0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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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依最高法院判例如您取得票據非出於惡意或詐欺

      則乙之父親仍不得因乙之侵權行為取得票據之原因對抗您。

    2.就乙而言就算其父親能夠證明是乙偽造其票據

      乙仍應就該票據票據文義上之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您本身亦有看出問題的重點所在,應有作過相當之研究

    而且票據行為有無因性,非前後手間可以僅主張票據關係之權利,不受原因關係之拘束

    如您確有委任需求,本所於台中、彰化有配合之律師

    歡迎您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謝謝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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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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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謝謝您的用心回答,我最主要的部分在於由於支票上面的日期以及金額跟抬頭都是我自己寫的,擔心觸法或導致支票無效,不過如文章裡我有提到的第八點特注事項,因而主張是我是善意第三方及有取得授權填寫?

    另有一部分是關於在法律上,賭債是自然債務,因此對方主張債務不存在?

    如果林律師對此案有興趣,不知道彰化這邊有服務嗎?

    希望能進一步詳談,委託,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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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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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縱使支票本票沒有瑕疵,但賭債非債,您最終仍可能要不到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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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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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但由於我跟乙方不是賭客與莊家關係,就事實而言等同於他跟我借錢去清償賭債,我可否主張這是借貸關係?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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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6 20:01 最後編輯日期:103-09-0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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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賭債非債,開立票據的原因既然是為了清償賭債,對方只要作賭債的票據原因抗辯,那就不需給付票款, 至於能不能用其他說詞包裝,要看能提出哪些證據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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