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99年跟前夫離婚了,小孩扶養監護都在我這,當初約定每月需付擔小孩生活費,但6個月後不付了,理由是:小孩並無按照約定兩星期過去他家,這其間有來帶過小孩,但當時小孩才三歲從小幾乎我帶,所以不想分開,且曾表示等小孩大些會讓她知道要回爸爸家,可前夫不領情說一定是媽媽教說才會如此,從此不曾給過生活費,但小孩需要花費,我也認為生父不可以就這樣沒責任,請問該怎麼做?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履行支付扶養費協議訴訟或是請法院酌定扶養費。
2、倘若有緊急情勢,則可以順便聲請暫時處分,於訴訟中命對方先給付扶養費。
您好!探視方式的爭執不應影響扶養費的分擔,若對方仍不願給付,可透過法院請求,連同前面未付的部分一併要回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前夫確實不能以探視受阻為由不負擔約定之扶養費用,
故您可向法院聲請對方依約履行,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可依當初協議起訴對方給付扶養費,但如果對方沒有特別對小孩不利的舉動,原則上對方是有探視權限,不過能不能探是跟要不要扶養是兩回事,如真的對探視方是不能達成協議,那就在扶養費案件中一併主張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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