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假冒是店家寫的字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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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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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方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及刑法210條偽造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依法提起告訴附帶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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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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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嫌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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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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