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假冒是店家寫的字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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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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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方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及刑法210條偽造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依法提起告訴附帶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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