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他命販賣
- 隱居 (無敵的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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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7 19:59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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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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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7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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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被起訴,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以了解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為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復依同法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若您於偵查中自白,審判中再自白可減輕一次,若再供出上手因而查獲,可再減輕一次,或主張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由律師為您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為您辯護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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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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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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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可知,販賣k處五年以上,然因您已於偵查中有自白,故若您於審判中意有一次自白,可減半,亦即處2.5年以上。然建議您可委任律師先行閱卷,看檢察官偵查所得之證據有哪些,以決定是否繼續認罪,或一審先拚拚看。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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