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名譽或是毀謗罪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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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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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侮辱罪要在不特定人可以知悉的情況下才會構成,投入信箱恐無法構成。
2、誹謗的部份,必須是具體事物的指摘,倘若只是表示「瘋女人」是侮辱的問題,不構成誹謗。是否有其他內容可供分析?
3、本文建議倘若無法構成犯罪,可以委請律師核發律師函,達警視對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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