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國92年間有幫朋友償還一筆債務,有拿回5張本票是朋友開給對方的,現在手頭有點困難向朋友催索該筆款項他卻不想還,請問我該怎辦?
本票上有指定人***(不是我本人)還有用嗎?
從92年的到期日到現在早就超過三年有效期我能拿那5張本票做何用途?能當作支付命令的證據嗎?還是有更好的辦法?
麻煩了 謝謝!!
您好!本票若有指定受款人,必須有該受款人背書,您才算合法受讓本票,否則若背書不連續,您就不能行使本票權利;倘若本票確實有背書不連續、時效消滅等瑕疵,您可以代償債務為由,請求債務人還款,此時本票可作為代償債務的證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如同沈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您可持本票及代該名朋友償債之證據(證人或證物,如借據、錄音等)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向該名朋友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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