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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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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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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若您僅是參與賭博,可能處以罰金;但若您為提供場所者,除負責人課以罰鍰外,可能涉及賭博罪,或有其他刑責。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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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22:33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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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常業賭博罪廢除後,

    目前實務已多偏向以刑法第268條之營利賭博罪處理,

    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判6個月以下就得易科罰金

    賭客就依普通賭博罪處理

    最重只能判罰金新台幣3000元以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除非檢察官願意給緩起訴處分

    不然被起訴後法院判有罪就會有前科(案底)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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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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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常業賭博罪廢除後,

    目前實務已多偏向以刑法 ... (恕刪)

    請問被抓到的話會有案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