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賭博罪?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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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2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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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僅是參與賭博,可能處以罰金;但若您為提供場所者,除負責人課以罰鍰外,可能涉及賭博罪,或有其他刑責。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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