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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直接測謊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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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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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測謊需要經過受測人自願性同意,惟通常不會有人願意同意。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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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23:33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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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務上針對測謊之證據能力其實是很有爭議,依一般多數見解則均肯認當事人是有權拒絕接受測謊。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
    測謊鑑定,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1)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2)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3)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4)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5)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具上述形式之證據能力者,始予以實質之價值判斷,必符合待證事實需求者,始有證明力。復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又法院或檢察官囑託相當之機關鑑定,準用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同法第二百零八條亦有明文規定;是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法院囑託鑑定機關為測謊檢查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應僅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若鑑定報告書僅簡略記載檢查結果而未載明檢查經過,既與法定記載要件不符,法院自應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必要時並得通知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否則,此種欠缺法定要件之鑑定報告不具備證據資格,自無證據能力可言。換言之,倘實施測謊鑑定鑑定機關在實施測謊鑑定之過程中,已符合上揭五項測謊基本程式要件,所出具之測謊鑑定報告亦已依上開規定,就測謊實施之經過及其結果詳為記載,則該測謊鑑定報告即有證據能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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