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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

  • 坎蒂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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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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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時候因為需跟母親姓,但當時法律不允許,所以母親就找了一位同姓的親戚,以收養的方式來達到從母姓的目的,但僅法律、名義上的關係,實際上我從小就一直與生父母、兄弟姐妹同住,與養父也沒有任何的往來。

    現在因為我已是成年人,且目前法律已可自由選擇是否從母姓,所以想要終止這段收養關係。

    與養父從來就沒聯絡過,目前也無法再取得聯繫,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適用民法第1081條的「遺棄他方」或是「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來請法院判決終止?

    另想請問,若我單方面提出聲請,法院是否會想辦法寄送傳票給養父請他出庭?因為當初母親拜託他收養時,有以金錢做為交換條件,擔心若與養父有所接觸可能會有其它問題產生。

    以上再麻煩各位律師們撥空解惑,謝謝。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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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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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依您所述與養父從來就沒聯絡過,目前也無法再取得聯繫,

        則此狀況有可能可以適用民法第1081條之「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聲請法院終止收養關係。不過最好還能加強其它陳述及證據補強。

    2.您提出聲請後,法院會請您陳報養父之戶籍謄本寄開庭通知給養父請其出庭。

    3.您母親拜託養父收養時,雖有以金錢做為交換條件,

      但此並非考量是否得終止您與養父間收養關係之主要考量因素。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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