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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楊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4-09 | 最近登入:103-01-10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若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分隔兩地,不便合意終止收養關係, 由「被收養人」向法院聲請判決終止, 當法院寄送通知給「收養人」請其出庭時, 「收養人」若不便出庭或不予理會, 「收養人」是否會負擔什麼法律責任或產生其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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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8
小時候因為需跟母親姓,但當時法律不允許,所以母親就找了一位同姓的親戚,以收養的方式來達到從母姓的目的,但僅法律、名義上的關係,實際上我從小就一直與生父母、兄弟姐妹同住,與養父也沒有任何的往來。 現在因為我已是成年人,且目前法律已可自由選擇是否從母姓,所以想要終止這段收養關係。 與養父從來就沒聯絡過,目前也無法再取得聯繫,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適用民法第1081條的「遺棄他方」或是「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來請法院判決終止? 另想請問,若我單方面提出聲請,法院是否會想辦法寄送傳票給養父請他出庭?因為當初母親拜託他收養時,有以金錢做為交換條件,擔心若與養父有所接觸可能會有其它問題產生。 以上再麻煩各位律師們撥空解惑,謝謝。
瀏覽:533
日期:10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