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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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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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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婚姻存續過程中,請求配偶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並不會影響到監護權之爭取。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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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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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geniale 的發言內容:

    請問若要求配偶支付扶養費(妻照顧小孩)會影響日後離婚監護權的取得嗎?育兒費又該如何計算呢?

    您好:

    1.離婚後要爭取小孩監護權是要比較小孩跟父或母生活才是最有利;所以與要求配

       偶支付扶養費無關。

    2.育兒費如何計算,可用列舉方式舉出現在扶養小孩每月多少錢來計算,惟此方法舉證不

       易;另可主張依各縣市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來作扶養費依據,此方式較為簡便。

  •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5號11樓之1 / 電話:07-5525111/FB請搜尋「何明諺律師」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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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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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原則上依雙方協議定之,若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加以酌定。另外針對請求給付之費用部分,可按實際支出之數額請求配偶分擔。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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