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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0.24肇事,無人受傷,被法官判刑期2月與併科罰金!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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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5 15:09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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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倘若您是一審上訴二審,建議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在您收到判決後十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依同法第361條第2、3項規定,在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至原審法院,即為合法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