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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監護宣告

  • 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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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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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申請我公公的監護宣告 我公公之前的負債會變成我這個"監護人"要負責嗎?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是什麼意思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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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5 15:44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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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不會,債務清償責任還是在受宣告人身上。
    2.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權,故法院為監護宣告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有效監督監護人確實開具財產清冊。依民法1111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惟民法目前對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資格並無限制,被指定者只要具備管理財產的知識經驗即足任之。目前實務上若聲請人無法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會指定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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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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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5 18:09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5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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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護人不必承擔受宣告人的債務,

    只是你公公以後簽的名,沒有你一起簽名,是無效簽名

    差別在這裡

    至於開立財產清冊人,是保管你公公存摺資料的人,

    跟監護人不能是同一個人

    只要找另外一個親屬擔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