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內湖,客戶公司登記地在桃園,客戶的負責人地址住台中,客戶欠我貨款12萬元,沒簽合約,只有訂單貨送台中,客戶負責人有簽連帶保證函,保證函約定管轄法院是士林法院。
基於裁判費其實差沒多少,支付命令500元,起訴1000元,因為聽說支付命令的專屬管轄的話應該要在台中,但客戶又登記在桃園,我不想對客戶公司及負責人發了支付命令後跑桃園或台中訴訟(如果沒有異議其實是沒關係,就怕他會異議)。
請問,我該用支付命令,還是直接在士林法院對負責人提民事訴訟就好?反正負責人有簽連帶保證函,就不用對公司催款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