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當眾動手拍打、言語羞辱
- k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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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6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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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名補教業人員
一位家長因不滿而對我言語恐嚇
經常用情緒性字眼羞辱(電話裡或當面)
例如:妳沒腦嗎?妳沒知識嗎?妳有病嗎?等等
星期三的時候甚至對我動手
非常大力的拍打我右肩造成紅腫
(已經去驗傷也開出證明)
我想請問的是
1.如果要寄存證信函前需要先報案嗎?
2.存證信函寄出一定要開庭嗎?
目前因為公司的立場是想要我私下解決
切割得很明顯,因為公司不想影響商譽
不希望事情越鬧越大
也沒有要協助我也沒有要提供我監視錄影器
3.這樣公司是不是涉及故意隱密事實?
我該如何自我保護?該怎麼做比較好?
請幫助我!!!!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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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6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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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受傷照片、辱罵錄音錄影等),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強暴侮辱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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