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們是大樓管委會。
前管委會之公設委員自行代理主委長達近10年,將法拍屋所留下的停車位占為己有,自行販售車位、核發使用權狀給住戶,並留有簽名蓋章證據,甚至將這些停車位任意出租,隨意開價,租金也納為己有。
該前任委員未經開會同意,私下與住戶協調管理費是否繳交,並使該住戶從造冊中消失,以致現任管委會清查發現,住戶積欠管理費多年,經過催繳,住戶認為已和前公設委員談妥而不願繳清。
請律師幫忙回覆,這些問題該如何處理?這位前公設委員的狀況究竟是屬於管委會的責任還是與住戶的私人問題?
1.可以討論…
2.一般來說,管理費的請求時效為五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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