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專家學者
我跟一群好朋友想一起成立公司,開發大家共有之土地,為確保大家不會把自己名下的土地私自處理掉,讓公司無法動彈,是要大家把土地都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公司還是設定地上權給公司就好?
懇請賜教,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地上權為用益物權,建議您可以直接就該土地設定地上權與公司,藉由物權之公示效力,確保有股東中之任何一個人將土地移轉與第三人時,第三人主張公司所有物返還請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就契約作一個全面性的考量,最高限額抵押也應配合違約金之約定,至於地上權的設定,也需有其目的,所以端視您們大家的考量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撰寫合作契約事涉專業,建議您趕快委任律師全盤考量 櫃公司之狀況,量身訂做一適合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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